品牌4S店及连锁维修企业综合性维修企业
1、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三十四条的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通过数据接口实现自动上传当天的维修记录数据。
3、维修记录上传数据项内容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及浙江省《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指南》中相关要求。
浙江省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已发布系统对接接口开发说明,数据接口开发者文档地址是:https://qcda.96520.com/index_wiki。品牌4S店及连锁维修企业可采用以下3种系统对接技术方案,以实现维修记录数据的及时有效上传:
方案一:品牌4S店及连锁维修企业要求各自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开发方根据浙江省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接口要求,完成系统数据接口的开发调试,做好系统对接,实现维修记录数据实时或定时自动上传至浙江省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方案二:品牌4S店及连锁维修企业要求汽车生产厂家或连锁企业总部开放系统数据权限,将维修记录数据备份到维修企业本地数据库,由维修企业自行开发数据接口,实现维修记录自动上传功能或要求汽车生产厂家或连锁企业总部授权维修企业可自行通过第三方对系统维修记录数据自动上传提供技术支持。
方案三:针对自主建设系统可能存在的汽车生产厂家或连锁企业总部系统对接复杂等情况,由部公路院发布统一接口,各品牌厂家统一与部公路院数据接口完成对接工作,由部公路院作为数据中转,按维修企业属地分发至各省。
1、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三十四条的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通过数据接口实现自动上传当天的维修记录数据。
3、维修记录上传数据项内容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及浙江省《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指南》中相关要求。
浙江省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已发布系统对接接口开发说明,数据接口开发者文档地址是:https://qcda.96520.com/index_wiki。综合性维修企业应配备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ERP系统”),以实现维修档案电子化管理,并要求ERP系统开发方根据浙江省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接口要求,完成系统数据接口的开发调试,做好系统对接,实现维修记录数据实时或定时自动上传至浙江省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目前已完成与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对接测试的ERP名单,请点击查看:https://qcda.96520.com/ERP。